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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2年07月06日 08:50  点击:[]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浙科院学201710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校内校外的违纪行为,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原则、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的原则是: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生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安吉校区)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情节较为严重的报请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其现职担任校、二级学院、班级学生干部的一律予以免职,并在处分期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综合素质评价“品德素质评价”中,按照“文明守纪”板块具体规定给予等级评定。

(二)学位的授予按《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修订)》《浙江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的,有下列情节之一,应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一起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在本校受到纪律处分,未过解除期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就读期间屡次受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十条 除开除学籍外,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期限未满的毕业生,可于毕业时自动解除处分。学生处分未解除前,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的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学校内穿戴宗教服饰、进行宗教或迷信活动的,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在按相应司法处理外,视其情节,按校纪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等。

(二)打架事件的肇事者、策划者、参与以及提供凶器者。

(三)从事非法传销或非法金融活动者。

(四)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且需如数偿还财物,并按除校纪校规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且需按价赔偿经济损失。

(六)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

(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八)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影响学校公共安全者。

(九)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含网络赌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①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参与网络赌博,一经发现,除由法定机关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②组织赌博或网络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①一学期旷课超过 12 学时,警告处分;

②一学期旷课超过 24 学时,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旷课超过 36 学时,记过处分;

④一学期旷课超过 48 学时,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擅自离校者。

(十三)违反学术纪律者。

(十四)违反考试纪律者。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最相类似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管理权限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由所在二级学院(安吉校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按本规定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安吉校区)讨论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会议(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安吉校区)参加)审定,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代学校拟文并公布。

第十九条 凡跨二级学院(安吉校区)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二级学院(安吉校区)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因在宿舍内违纪的由后勤服务部),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牵头,召集相关二级学院(安吉校区)、职能部门组成学生工作会议查清事实,审定处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代学校拟文并公布。

第二十条 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相关二级学院(安吉校区)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因在宿舍内违纪的由后勤服务部),经学生工作会议(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参加)查清事实,审定处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代学校拟文,由分管学生工作或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经学生工作会议(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参加)查清事实,提出处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签发处分决定并公布,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二级学院(安吉校区)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或申辩,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作出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处分文书填写规范,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材料必须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填写 , 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事件经过、本人认识、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分意见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作出后(提出申诉的,原则上申诉程序终结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所在二级学院派人给予办理,其后续事宜,按有关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校内申诉受理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相关管理办法 , 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委员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节假日除外)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申述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在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科院政〔2005〕117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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