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
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浙科院学〔2016〕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品行端正、学风优良、学业良好、能力突出、全面发展、智力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价 1 次。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品德素质评价、学业素质评价、发展能力评价为一级评价指标。在一级指标下设立二级指标及若干观测点。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的构成、比例和计算方法
(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包括品德素质、学业素质、发展能力素质成绩。
(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满分 100 分,评价比例:品德素质评价占15%,学业素质评价占 70%,发展能力素质评价占 15%。
(3)计算方法:综合素质评价总分 = 品德素质评价总分 ×15%+学业素质评价分 ×70%+ 发展能力素质评价总分 ×15%。
(4)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二章 指标体系及测评项目
第一节 品德素质评价
第五条 品德素质评价内容和方法
品德素质评价主要考核思想表现、文明守纪、学习态度、班团工作、社会责任,每个观察点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品德素质评价总分 100 分,各观测点考核“优秀”为 18-20 分,“合格” 为 14-16 分,“不合格”为 0-8 分。
(一)思想表现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可评为“优秀”: 中共党员(含中共预 备党员);大学一年级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大学二年级被列入党员发展计划的;积极参加团日活动,所在团支部获评校级以上先进团支部等荣誉;积极参加院级(含)以上政治理论学习组织或参加思想宣传类活动的以及其他二级学院认定的情况。但上述个人若在所评学年受到学校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的内容涉及学生思想表现情况)的,该项目不得评为“优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评为“不合格”: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之言行的;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的;从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有违法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二)文明守纪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不得评为“优秀”:所在寝室卫生检查成绩在学年内有月评定记录不及格的;缴费、还贷等有失信或违约记录的;在寝室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或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诱导或无视他人违纪行为发生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评为“不合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学术诚信失范行为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学年内受到学校、学院或有关部门 1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晚归(非主观原因除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所在寝室卫生检查成绩一学年总评为不合格的(因寝室个别成员行为所致的,其他寝室成员不受此条款约束,但需出具宿管中心相关证明)。
无以上情况,且学生所在寝室月卫生检查成绩曾获优良等级或有反映助人为乐和学术诚信事迹的、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况该项可评为“优秀”。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三)学习态度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可评为“优秀”:学习刻苦认真,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较上学年上升幅度超过同专业年级人数 10%的;所在班级学风优良,获得校级优良学风班等荣誉的;积极利用图书馆资源,本学年全部学生图书借阅数量列全校前 30% 的且学业绩点有明显提升的;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后 50%,但学习自觉性高、主动性强、态度端正、能积极参加自习、专业竞赛和各级各类学术报告或活动的;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况。但上述个人若在所评学年违反《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等制度,受到学校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该项不得评为“优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可评为“不合格”:本学年有无故旷课、迟到、或带早餐进教室等行为受到学校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
部门通报批评的。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四)班团工作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可评为“优秀”: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副部长(或相当职务)及以上干部(需出具指导或管理单位相关证明);担任班级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等职务 ( 以
积极组织学生活动、校际活动或国际交流活动,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 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况。学生干部被选用单位或主管单位考核为不合格的,该项目评为“不合格”。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五)社会责任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可评为“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不含校内勤工助学)、志愿(公益)活动或义务献血的;
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活动、实习时间累计超过 2 周(教学安排的专业实习除外);参加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项目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 主观原因拒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志愿(公益)服务的,该项目 评为“不合格”。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第二节 学业素质评价
第六条 学业素质评价以学生在考核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计算依据,所修全部课程都纳入到学业素质评价范围,学业素质评价占总分的 70%。 计算方法如下:学业素质评价分 =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10+50。交换生学业素质评价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节 发展能力评价
第七条 发展能力评价是指学生在自主学习、社会实践、组织交流、创新创业和文体特长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素养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学术科技、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及其他素质拓展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
第八条 发展能力评价由自主学习、社会实践、组织交流、创新创业和文体特长组成。发展能力评价满分为 100 分。
(1)自主学习能力(0-20 分):
有明确的自我成长和个人发展的目标,学习有计划并付诸于行动。观测点:
生涯规划:积极参加各级职业生涯规划竞赛;
学科竞赛:积极参加除职业生涯规划竞赛外的学科竞赛;
(3)辅修课:积极报名参加辅修课;
(4)参加学术讲座报告:积极参加各类讲座报告,每次 1 分,限加 10 分;
(5)专业(职业)技能:积极拓展专业(职业)技能,考取相关证书;
(6)外语学习:参加大学英语三级、四级、六级、托福、雅思、德福等语言考试。
除参加学术讲座报告外,各观测点分值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总分不超过 20 分。
(2)社会实践能力(0-20 分):
观测点:
(1)暑期社会实践:积极参加不少于一周的社会实践,并获集体或个人校级及以上奖项;
(2)公益活动:多次参加支教、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 ;
(3)积极参加除暑期社会实践外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获校级及以上奖项。
各观测点分值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总分不超过 20 分。
(3)组织交流能力(0-10 分)
观测点:
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等荣誉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星级)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等。校级荣誉不超过 5 分,省级荣誉不超过 10 分。同一类项目或荣誉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算。可累计加分。
各观测点分值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总分不超过 10 分
(4)创新创业能力(0-100 分)
观测点及考察标准:
说明:学科竞赛分值以 A 类为标准,B 类和 C 类分值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团体项目排名第二以后者以主要负责人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 0.7,0.5,0.3,0.2,0.1 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5)文体特长(0-20 分)
观测点及考察标准:
① 体育类省级获奖可以考虑到前 8 名,第 1 名为一等奖,第 2 - 4 名为二等奖,第 5 -8 名为三等奖。
② 各类团体项目取得名次者(田径运动会团体总分除外),该团体参照同类的个人加分。
③ 因同一项目或类别在同一年内多次获奖的,原则上取高限分,不累计。
文体特长类竞赛项目等级由体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总分不超过 20 分。
第九条 发展能力评价同一加分依据不得重复使用,以最高分数计算,发展能力评价总分以100 分为限。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评价程序
第十条 学校设立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国际处、保卫处、团委、体育部、后勤服务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的领导工作。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各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工作的实施。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各年级辅导员、教务员和各班班主任组成。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班综合素质评价在班主任主持下进行,首先召开全班学生大会,到会人数一般需超过班级总人数的 2/3。大会主要阐述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评价办法以及产生 7 - 9 名学生代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价实施小组,参与评价工作(班长、团支书不参加推选,直接进入小组,另再由全班学生直接推选 5 - 7 名同学参加)。
第十三条 负责提供学生各项观测点数据的职能部门(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体育部、后勤服务部等),指定专人负责,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每年 6 月中旬前布置本学院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等具体事项,次学年开学初的四周内基本完成各项评价,从而全面完成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各班级对各项分值认真统计后,将结果登记在《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一览表》上,计算出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并排出名次,同时在班级内进行第一次公示(3 天),在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名后上报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第十六条 在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通过后,将结果上报校学生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在班级和全院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一周),在公示截止时间前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或校学生处反映意见,二级学院和学生处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学生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学院各班级(专业)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院及专业特点预先确定自主加减分项目,项目必须经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同时,项目内容应于每学年开学初向本院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要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向学生宣讲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和作用,使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人人皆知,从而起到规范和引导学生言行的作用。
第二十条 各班要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由班长或团支书负责),做好日常记实考评工作,凡是以勤工俭学形式获得报酬的活动一律不加分。
第二十一条 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价实施小组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奖励分、扣分项目的依据,要仔细核实。学生评价结果、各项目奖励分、扣分原因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质评价与评奖评优:
(1)各班或同级同专业按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奖评优。
(2)各二级学院在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确定获奖人选和比例。学校鼓励学生提高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并列的,按照学业素质评价成绩高低进行排序,学生成绩高者享有评奖评优的优先权。
(3)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报校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 2015-2016 学年起开始实施。原《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浙科院政〔2007〕15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