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图书馆借阅制度及管理办法
图书馆〔2021〕1 号
一、入馆须知
校园“一卡通”是读者进入本馆以及在馆内借阅图书,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应携带本人“一卡通”,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1.读者入馆应举止文明,着装整洁;文明礼貌,有意见文明申诉。
2.保持图书馆安静,禁止在馆内大声喧哗或制造其它噪音。
3.维护馆内秩序,不随意挪动阅览桌椅,禁止以任何方式占座。
4.按规定正确使用存包柜,不过期占用存包柜;凡违规占用者,以超时1元/天收取管理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5.爱护馆内设施及图书资料,特别是电子设备和光盘,禁止随意涂抹刻画,违者视污损程度予以处罚。
6.自觉遵守各阅览室及借书处的规章制度,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章办事。凡违反借阅制度并不听规劝者,管理人员有权劝其离馆,情节严重者将通报其所在(学院或)部门。
7.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在馆内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及乱扔废弃物。
二、校园“一卡通”图书馆功能管理
浙江科技学院卡务管理中心发放的“校园卡”,兼有图书馆借阅证的功能。凡到图书馆借书者,须凭本人校园卡到图书馆借阅图书。
1. 校园卡外借图书权限
(1)在编教职工、研究生、普通本科生可用一卡通直接到图书馆借阅图书。其他读者(包括留学生、成教生、非在编教职工及其他人员)需所属学院(部门)在图书馆网站下载填写《其他读者开通图书借阅功能申请表》交图书馆统一开通一卡通图书外借功能。
(2)外借册数和期限:
在编教职工:每人限借100册;借阅期限为 6个月,可再续借一个借期。
研究生:每人限借50册;借阅期限为 6个月,可再续借一个借期。
普通本科生:每人限借20册;借阅期限为 3个月,可再续借一个借期。
其他读者:每人限借5册,借阅期限为 3个月,可再续借一个借期。
学科竞赛等有特殊需要的团队,经馆长审批,可借图书 60 册,借期视情况确定。
2.校园卡的借书功能挂失和补办
(1)校园卡遗失,应及时在网上进行校园卡借书功能的挂失,否则造成的图书财产损失由持卡人负责赔偿。
(2)如原校园卡找回或补办新卡,凭学生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图书馆东楼服务大厅解除挂失。
3.校园卡借书权限的注销
(1)学校教职工因调动、出国进修、探亲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还清所借图书、光盘,注销校园卡借书权限,然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2)学生因中途转学、退学、毕业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还清所借图书,注销校园卡借书权限,然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三、图书外借
1. 借书须知:
(1)读者一律凭校园“一卡通”在图书馆东、西楼服务大厅自助办理借书手续,也可在人工服务台办理。办理时注意电脑屏显示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
(2)外借时请读者当面检查图书,如发现有差错、污损、缺页及其它情况,应当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并由工作人员做出记录备查,否则在还书时由读者负责;如发现书名与正文不符,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归还该书。
(3)读者预约外借的图书,自发出预约外借通知之日起一周内,预约读者应来馆办理外借手续,否则作自动弃权处理。
2.还书须知:
(1)读者归还图书,不需要使用“一卡通”,可以在图书馆东、西楼服务大厅办理还书手续,也可以在图书馆东楼馆外 24 小时自助还书机上办理,办理时注意电脑屏显示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
(2)读者所借的图书应如期归还。如有超过外借期限未还的图书,必须在还清超期图书,并按“逾期罚款”条例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借书。
(3)读者所借的图书到期时,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每册图书限续借1次,续借期限本科生为3个月,教师、研究生为6个月。
(4)读者还书应在借期未到之前,逾期而又未办理续借手续者本馆将按本章“逾期罚款”条例处理。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可延长到开学 1 周内归还,否则按实际超期天数计算。
(4)还书时,工作人员会对所还的书进行检查。凡发现有涂画、破损、缺页等情况而又没有记录可查的,或者没有条形码或条形码损坏的一概由读者本人按规定负责赔偿;如发现书名与正文不符的将按本办法“偷窃惩罚”条例规定加重处罚。
四、随书光盘外借
1.借阅光盘须持所借图书和“一卡通”。
2.借阅地点:图书馆西楼三楼服务大厅。
3.随书光盘借期为一周,逾期不还的,不能再借光盘,并且暂停校园卡借书功能。
4.读者借到光盘,如发现有损坏或是别的原因不能使用,要及时告之管理员。对借阅的随书光盘须认真保护,不得随意损坏。
五、违章管理
1.逾期罚款:读者所借书刊凡超过外借期限而未送还者即为逾期。逾期书刊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超期天数收取超期租借费,每天每册 0.10元。因特殊原因(外出实习、病休)逾期者,应持相关证明,于返校1周内来图书馆办理手续,还清所借图书,否则按实际超期的天数计处。
2.遗失赔偿:读者所借书刊不慎遗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则上应购买同书名、同著者、同出版社、同版次或者同名更高版本的正版新书刊赔偿,并补交文献加工材料费 5 元。如无法赔偿原书,视其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中文图书,按出版时间计算:5年内(含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2倍赔款;5至10年内(含1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3倍赔款;10至15年内(含1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5倍赔款;15年以前的出版物,按原书的10倍赔款。
(2)外文书刊(影印)或馆藏复本量不大的图书按定价的6倍赔偿;孤本书、进口的外文原版书按书价10倍赔偿;
(3)多卷书(含全集、选集、丛书)丢失单册,均按全卷(套)书价钱计算赔款。
(4)期刊合订本遗失,每本按当年订价的2--10倍赔偿(参考图书赔偿规定),并按实加收装订费。
另:有关读者在赔偿后10天内如找到了遗失的书刊,可持找回的书刊和赔偿收据到本馆有关部室还回原书刊,同时办理退款手续。
3.损坏赔偿:
(1)轻微污损、圆点批注,但不影响内容完整、不影响流通使用的,按该书刊原价赔偿,不足 5 元的赔偿 5 元,原书归图书馆所有; 严重污损影响流通使用按本条 2“遗失赔偿”有关规定处理;
(2)凡撕页、裁割或挖心者,应由读者赔偿同版原书刊,并外加罚金 20 元。若无原版书刊赔偿,则按“遗失赔偿”有关规定翻倍计算,并通报批评;
(3)污损丢失图书条码每处赔款 2 元,私自拆除外借图书中的磁性防盗材料者,可按本条 4“偷窃本馆文献”有关规定进行重罚。
(4)损坏和遗失的书刊同时有逾期的应缴纳超期罚款。
4.偷窃惩罚:
(1)凡偷窃本馆图书、期刊、非印刷型等各类文献,除没收所窃文献外,对当事者予以下列惩罚:责令书面深刻检查;通报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并通知学工处;馆内或校内通报批评,态度恶劣者送交保卫部门并报请学校酌情给予纪律处分;按“遗失图书”赔偿金额的3倍处罚;以上惩罚措施可同时执行。
(2)偷窃他人“一卡通”者,将责令深刻检查,通报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并通知学工处,校内通报批评;态度恶劣者送交保卫部门并报请学校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3)利用非本馆库藏文献偷换本馆库藏文献者,除没收全部文献外可按 “偷窃本馆文献”管理规定进行惩罚。
5.违章用证:
(1)违章使用他人“一卡通”,但又不属于 " 偷窃他人一卡通 " 者,本馆将扣留双方“一卡通”,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6.其它违章处理:
(1)在库室内私拆书中磁性防盗材料、条形码,按本办法“偷窃本馆文献”管理规定处罚;
(2)污损、毁坏馆内设施按学校及本馆有关规定赔偿;
(3)读者若在本馆违反校规,另行按违反校规有关条款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处罚。对不听劝阻者本馆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六、凡检举、揭发偷窃、破坏本馆所藏图书、期刊等文献者,检举、揭发盗用他人“一卡通”或用挂失“一卡通”偷窃本馆图书、期刊等文献者,本馆将予以奖励。
七、本规定由本馆办公室、外借服务部、安吉分馆、阅览服务部、参考咨询部、数字系统部和资源建设部负责执行。
八、本规定由本馆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若有疑问,可到图书馆办公室咨询。
本规定从 2021 年 1 月 4 日起执行。原浙科院图书馆〔2020〕1 号《图书馆借阅制度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