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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01日 10:45  点击:[]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浙科院政〔2006〕96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住宿的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住宿管理办法,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指定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获得批准后交费入住的生活居住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科技学院各学生宿舍入住的学生。

第四条 后勤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等,后勤宿管中心为住宿学生提供管理和服务。后勤宿管中心要树立以生为本的思想,切实为学生提供一个舒适、安静、清洁、安全的住宿环境。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公布工作流程,根据实际需求,为住宿学生提供人性化的特殊服务。

第二章 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 凡本校录取的学生愿意遵守本办法规定,经学校安排可入住学生宿舍。

第六条 学生按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并办理住宿登记卡。未经后勤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第七条 学生要按期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省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住宿费由学校计财处负责与学费一并收缴。学生住宿费以学年为单位收取,每学年一次性付清。水电费超定额部分由宿管中心负责催缴。学生交纳住宿费、水电费情况纳入学校对二级学院的考核和学生综合测评。

第八条 住宿调整须经宿管中心批准后实施。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退少补。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休学、出国留学学生,离校前应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起按学校收费领导小组 2004 年 3 月 10日的会议纪要执行。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离校期间仍须交纳住宿费用。以上学生期满回校或复学后向宿管中心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第十条 学生退宿时,应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退宿的学生须在离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三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寝室。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规离宿,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强制将其物品搬出寝室。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寝室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的,应在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可在报到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宿管中心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宿舍用途的调整以及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或集体搬迁。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拒绝宿管中心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以楼为单位实行楼长负责制,对宿舍楼内的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及设施等有权实行全面管理。当宿舍发生变化,出现 1 人间或 2 人间时,随时接受宿管中心的调整。

第三章 安全、卫生及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证同学的安全,宿舍实行 24 小时门卫值班制度,宿舍开门时间:周日至周四 6:30 ~ 23:00,周五至周六 6:30 ~ 23:3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住宿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碍住宿安全和生活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管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办法等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门禁管理制度,本楼宇住宿人员进出学生公寓必须刷卡进出,非本楼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到楼宇宿舍管理员处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同寝室学生有义务将该情况报告宿舍管理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应加强防盗意识,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或放在门上,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后要及时报告宿管中心,由维修人员更换门锁;学生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宿管中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寝室卫生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寝室要建立由寝室长负责监督的卫生值日制度,做到每日开窗通风、清扫整理,每周大扫除一次,室内保持整洁,学习和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洗手间内清洁无污,洗手盆、抽水马桶无污垢、无堵塞物。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宿管中心应加强公寓清卫工作,保持公共区域卫生整洁。住宿学生应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公共环境无垃圾。室内垃圾应做好分类,正确投放指定的分类垃圾桶内;自觉保护环境,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四条 宿舍是学生共同居住的公共场所,为保障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有规律的作息生活习惯,并注意不要影响其他同学的生活和学习。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宿管中心的管理人员。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校医疗中心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住宿的秩序,请自觉遵守住宿会客制度。会客时请不要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不要有妨碍他人或不雅的举止言行。

第二十七条 自觉遵守住宿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管理人员管理。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访客须在当天 22:00 前离开宿舍。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住宿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宿舍氛围,学校实行查房制度。由宿管中心管理人员实施相关检查,查房时须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严禁宿舍内经商或从事其它相关行为。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学生有责任制止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人员。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宿管中心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宿舍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窗帘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等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学校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和保管。新入住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确认物品是否完好。

第三十一条 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成员集体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宿管中心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搬出宿舍。不得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不允许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住宿学生使用的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宿管中心受学校委托应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应及时到各宿舍楼大厅登记报修,公寓实行 24 小时报修服务制,维修中心应保证维修的及时性。若家具设施等发生丢失和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离校、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在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三十四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注意安全用电,寝室内学生自备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经 3C 认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电器使用者自行承担。寝室内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使用水电实行定量免费,超出自费制度。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自行分摊。

第三十六条 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逾期不交纳的予以停水停电处理并计入诚信考核。

第七章 大功率电器使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楼内的空调、热水器、洗衣机,必须是由学校统一招标中标的租赁厂商提供,学生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空调、热水器、洗衣机。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检查宿舍时,凡发现同学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及禁用电器,一律由宿管中心收起暂时保管,假期可带回家中。

第八章 综合测评制度及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为真实反映学生在宿舍内的行为和表现,宿管中心应根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制定学生住宿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宿舍卫生检查标准。学生住宿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寝室卫生成绩、缴费情况、违纪事项、寝室文明建设等内容,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学校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宿管中心根据学生住宿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卫生检查标准,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寝室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寝室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每学年末,学校将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浙江科技学院校级“文明寝室”,由学校发文表彰。

2.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是学校“三好学生”、“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之一。

3.宿管中心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参与宿舍管理工作的学生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办法等规定。违纪者将按学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寝室内使用非安全电热器具(如热得快、电炉、电茶壶、电热褥、电取暖器、电烫斗、电火锅、电磁炉、电冰箱、洗衣机、甩干机、电烧锅等)、劣质电器、无 3C 认证产品,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不适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或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过大的其它电器设备;

2)非紧急情况下,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动用、

损坏、破坏消防、设备设施;

3)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情、火险;

4)宿舍楼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点燃蜡烛等);

5)堵塞、妨碍消防通道畅通,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

6)非安全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

7)私撬强弱电箱,私改、私拉强电线路;

8)寝室内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等危险物品;

9)其它严重危害、妨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2.损害宿舍文明建设、扰乱宿舍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1)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职责或依校规执行管理职责;

2)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摔爆响物等,不听劝阻者;

3)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者;

4)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5)打架斗殴者;

6)恶意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7)其它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3.故意损坏家具设施者。

4.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

1)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传销类活动及中介活动;

2)容留异性在寝室内住宿;

3)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理或批评教育。

1.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1)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2)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高空抛物;

3)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4)擅自装修寝室;

5)在宿舍楼内乱停放自行车;

6)在走廊和寝室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7)在寝室内饲养宠物;

8)将异物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9)打扫宿舍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地面渗漏的;

10)造成公共用水用电严重浪费;

11)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等行为;

12)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2.宿舍内影响安全的行为:

1)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2)私拉网线、电话线;

3)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堆放杂物等;

4)乱丢烟蒂;

5)攀爬门窗、顶楼、围墙、栏杆等危险行为;

6)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寝室钥匙私借他人,除没收私装门锁钥匙外,新换门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7)私自调换寝室、床位或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8)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9)违反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10)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3.宿舍楼内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的行为:

1)自修时间及正常就寝时间大声喧哗;

2)熄灯后通电话声音过大影响他人;

3)不注意控制计算机、收音机等音响设备使用音量或哄笑、唱歌、戏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4.其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办法的相关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按期交纳住宿费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且多次教育无效者,宿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待其重新书面承诺愿意遵守住宿管理办 法后,经宿管中心批准,再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校长办公会议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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