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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事务中心临时住宿管理办法

2023年02月16日 10:3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资源,解决成教生、旁听生、外包单位人员等入住问题,维护宿舍区的正常秩序和整洁环境,以保证师生员工得到充分的休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中心办公室是中心员工集体宿舍的管理部门,负责入住资格审核、宿舍安排和调整、规范制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入住规定

第三条 入住条件

(一)外包单位人员,需本人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成教生、旁听生、进修生等需成教学院或教务处出具统一的入住函。

(二)申请住宿者需本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证件齐全。

(三)认知《浙江科技学院安吉校区后勤服务中心临时住宿管理办法》,入住后能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并签订遵守本办法的书面承诺。

第四条 入住手续

(一)需入住人员持入住申请表或入住函,交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签署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同意,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指定宿舍区域及房间号)。

(二)提交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特殊情况要求先入住后办理暂住证者,必须在入住后二天内办妥暂住证,否则视为无证住宿,取消入住资格。

(三)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床位。

第四章 住宿日常管理及规范

第五条 安全管理规定

(一)住宿人员不得拒绝公寓管理、校卫队的安全检查。

(二)宿舍内外禁止烧煮、烹饪或私拉乱接电线、电器;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器功率不得大于100W

(三)室内外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品及违禁物品。

(四)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员工离开住所必须关好门窗,锁好房门。大额现金存放银行,手机等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否则丢失责任自负。

(五)宿舍内不得使用蜡烛等明火工具,不得在室内燃烧废纸等物品;不得在床上吸烟,严禁乱扔烟蒂,加强防火意识。

(六)不得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从事非法活动;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录像制品。

(七)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不得携眷住宿;办公室将根据宿舍安排,及时将入住人员名单张贴于房门,寝室人员有权利及义务监督并制止非本房间人员入住。

(八)住宿人员有义务对公共区域水、电、门窗的安全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九)寝室钥匙人手一把,严禁私自配置或将钥匙转借他人,如因此造成损失,由出借人负责赔偿并予以严肃处理,如发现钥匙有丢失,被盗等应及时报告,由中心负责给予换锁,未经许可严禁撬锁。

(十)禁止偷窃行为,一旦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置,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作息制度

(一)住宿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使用电视、收音机,音响设备音量不得过大或大声喧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二)上下早班、夜班的员工要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员工休息。

(三)入住学生公寓区的职工,还需遵守学校学生公寓作息时间的规定,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统一管理,不得客串学生房间,不得与学生发生争执。

第七条 公物管理规定

(一)住宿人员对所居住宿舍,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不得转租或允许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其入住权利。

(二)宿舍所有公物(如电视、空调、电扇、门窗、桌椅、床铺等),住宿人员有责任维护完好;如管理不善造成物品缺损,视情况由住宿人员负责赔偿或承担修理费,卫生间、浴室、衣橱等公用设施,宿舍人员共同使用。

(三)室内除按规定配备的家具物品外,不得将学校或中心的其他物品私自放入室内;自行车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室内卫生由各宿舍住宿人员自觉打扫,要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垃圾、废物等集中倾倒到指定场所。

(二)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或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

(三)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

(四)不得在室内饲养宠物。

(五)节约水、电,养成随手关灯、关闭水笼头的良好习惯。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收费标准

(一)外包单位人员,原则上每单位安排1-2间,每间每月收取住宿费500元,水电费另算;成教生、旁听生,按本科生标准收取住宿费,水电费另算。

(二)费用根据中心办通知统一收取,所收费用计入中心服务费。

(三)室内水、电设备由宿舍成员共同保管,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六章 退宿规定

第十条 外包单位住宿人员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解聘等),单位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如过期未办理,中心将加收每间10%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人员退宿之日起二天内必须搬离宿舍,超过二天没有搬离宿舍的物品,视作自愿放弃处理,中心有权处理遗留物品。

第十二条 住宿人员迁出时应由公寓管理员或中心相关人员核对物品清单,若物品有缺损需照价赔偿;带出物品应主动交公寓管理员或中心相关人员检查。

第十三条 从宿舍迁出后,将钥匙交回中心办公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中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其住宿资格,并给予5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心予以辞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住宿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取消其住宿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员监督与管理;

(二)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酗酒;

(三)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

(四)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外人;

(五)大声喧哗,妨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的;

(六)严重违反宿舍安全规定;

(七)有偷窃行为;

(八)私自调换住宿房间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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