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后勤事务中心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适用于后勤事务中心全体员工。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班原则
(一)后勤事务中心倡导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正常工作时间内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在正常情况下,部门必须做好人员加班的审核工作,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不鼓励加班。
(二)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需本人或部门主管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由中心主任批准,并报中心办公室备案方可加班。
(三)未经后勤事务中心规定程序批准的超时工作时间一律不按加班计。
(四)指纹考勤时间显示的时段短于《加班申请单》批准时间的,计算加班时间以考勤时间为准;超出《加班申请单》批准时间的,以《加班申请单》所列时间为准。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六) 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七)遇抢险救灾及校园重大事件,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后勤事务中心加班安排。
第二条 时间限制
(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按结算周期平均每月累计加班不应超过36小时。
(二)非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一般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应超过36小时,每周保证休息一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服务及生产经营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服务及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加班审批
(一)各部门加班需由申请者填写《加班申请单》,说明需加班的理由、加班工作内容及预计加班工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由中心主任批准,报中心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加班;
部门安排员工法定假日加班的(含按正常轮班工作的人员),需提前3天按规定程序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由中心主任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加班完成后,办公室凭加班审批和加班考勤核发《加班调休单》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如遇紧急事件加班不能及时申请的,部门可先口头请示分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先行加班,并于加班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加班手续。
第四条调休
(一)执行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员工加班后,部门负责人应尽量主动安排员工调休完毕,未调休完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调休;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员工加班的,一般只安排调休或在学校寒暑假期间轮休。
(二)员工自己要求调休的,必须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提前1天以书面方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休,由员工填写《调休申请单》并附《加班调休单》,调休时间累计单次3天以内(含)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中心办公室备案;单次调休3天以上需报后勤事务中心主任批准。
第五条 加班费用计算和发放:
(一)法定假日加班(11天),次月发放加班费;
(二)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原则上安排调休,确不能安排调休的,下一学期后发放加班费;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按计算周期计算,周期结束次月发放;
(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后勤事务中心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本办法于颁布日当天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心办公室,未尽事宜按后勤事务中心有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