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集体宿舍管理,维护员工住宿的正常秩序和整洁环境,以保证员工得到充分的休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中心办公室是中心员工集体宿舍的管理部门,负责入住资格审核、宿舍安排和调整、规范制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入住规定
第三条 入住条件
(一)餐饮部、公寓门卫、校卫队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在校区住宿;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确需住宿,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住宿者需本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证件齐全。
(三)认知《员工集体宿舍管理办法》,入住后能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并签订遵守本办法的书面承诺。
第四条 入住手续
(一)需住宿员工向所在部门申请,经部门同意后交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签署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同意,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指定宿舍区域及房间号)。
(二)提交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特殊情况要求先入住后办理暂住证者,必须在入住后二天内办妥暂住证,否则视为无证住宿,取消入住资格。
(三)到中心财务部交钥匙押金10元,持押金收据到办公室领取钥匙和住宿安排通知单。
(四)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床位。
第四章 住宿日常管理及规范
第五条 安全管理规定
(一)住宿人员不得拒绝公寓管理、校卫队的安全检查。
(二)宿舍内外禁止烧煮、烹饪或私拉乱接电线、电器;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器功率不得大于100W。
(三)室内外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品及违禁物品。
(四)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员工离开住所必须关好门窗,锁好房门。大额现金存放银行,手机等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否则丢失责任自负。
(五)宿舍内不得使用蜡烛等明火工具,不得在室内燃烧废纸等物品;不得在床上吸烟,严禁乱扔烟蒂,加强防火意识。
(六)不得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从事非法活动;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录像制品。
(七)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不得携眷住宿;办公室将根据宿舍安排,及时将入住人员名单张贴于房门,寝室人员有权利及义务监督并制止非本房间人员入住。
(八)住宿员工有义务对公共区域水、电、门窗的安全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九)寝室钥匙人手一把,严禁私自配置或将钥匙转借他人,如因此造成损失,由出借人负责赔偿并予以严肃处理,如发现钥匙有丢失,被盗等应及时报告,由中心负责给予换锁,未经许可严禁撬锁。
(十)禁止偷窃行为,一旦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置,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作息制度
(一)住宿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使用电视、收音机,音响设备音量不得过大或大声喧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二)上下早班、夜班的员工要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员工休息。
(三)入住学生公寓区的职工,还需遵守学校学生公寓作息时间的规定,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统一管理,不得客串学生房间,不得与学生发生争执;入住住宅小区宿舍的员工不得影响邻里生活、休息,不得引发邻居有效投诉。
第七条 公物管理规定
(一)住宿员工对所居住宿舍,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不得转租或允许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其入住权利。
(二)宿舍所有公物(如电视、空调、电扇、门窗、桌椅、床铺等),住宿人员有责任维护完好;如管理不善造成物品缺损,视情况由住宿员工负责赔偿或承担修理费,卫生间、浴室、衣橱等公用设施,宿舍人员共同使用。
(三)室内除按规定配备的家具物品外,不得将学校或中心的其他物品私自放入室内;自行车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室内卫生由各宿舍住宿人员自觉打扫,要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垃圾、废物等集中倾倒到指定场所。
(二)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或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
(三)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
(四)不得在室内饲养宠物。
(五)节约水、电,养成随手关灯、关闭水笼头的良好习惯。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收费标准
(一)餐饮部、公寓门卫、校卫队等,每人每月收取水电费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收取100元(含住宿费、水电费)。
(二)所收费用从住宿员工本人工资中扣缴。
(三)室内水、电设备由宿舍成员共同保管,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六章 退宿规定
第十条 住宿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解聘等)应办理退宿手续,工资结算须在退宿手续完毕后办理。
第十一条 住宿员工离职之日起二天内必须搬离宿舍,超过二天没有搬离宿舍的物品,视作员工自愿放弃处理,中心有权处理遗留物品。
第十二条 住宿员工迁出时应由公寓管理员或中心相关人员核对物品清单,若物品有缺损需照价赔偿;带出物品应主动交公寓管理员或中心相关人员检查。
第十三条 从宿舍迁出后,将钥匙交回中心办公室。经核对无误,相关人员在钥匙押金收据上签名,退宿人员去财务发展部领钥匙押金10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住宿员工违反管理规定的,中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其住宿资格,并给予5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心予以辞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住宿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取消其住宿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员监督与管理;
(二)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酗酒;
(三)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
(四)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外人;
(五)大声喧哗,妨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的;
(六)严重违反宿舍安全规定;
(七)有偷窃行为;
(八)私自调换住宿房间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